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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04-08 09:43    作者:县人大办    来源:未知    点击: 次    字体大小:
  
关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年9月29日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

 
主任、副主任、各位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先学带队,县人大法工委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于9月中旬深入到县人民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的要求,商城县人民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一了案件受案范围。今年5月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组建了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立足审判职能,工作有序开展
       商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2016年以来,共受理环资类刑事案件65件,审结64件,其中非法狩猎27件、盗伐滥伐林木27件、非法采矿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5件。受理涉环境公益诉讼案4件,审结3件(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1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理念,提升效果
        2019年5月商城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新组建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了环资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也促进了环资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和提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引入“复植补种”生态修复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原地或异地修复受损生态,并挂牌成立“复植补种”公益林基地3处,生态修复效果明显。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在财政部门设立“复植补种”专门账户,并将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商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严格而有温度的司法守护商城的绿水青山,环资审判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
        商城县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通过强化与环保部门的沟通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环境资源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协作机制,深化环境资源执法与司法联动,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司法裁判预防和教化功能
        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警示作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或就生态环境资源重大案件审判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法院官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报道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托审判工作,通过巡回审判、邀请旁听庭审、编印宣传册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到环境资源案件案发地组织公开庭审,对旁听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网和微信公众平台,同步直播案件开庭,扩宽宣传渠道。切实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三、存在的问题
        (一)环资案件复杂,事实认定难
       环资类案件持续增加,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涉及一审、再审、发回重审三大类型,这对环资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需要的专业知识更为全面、司法理念更为先进,精力投入更为巨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目前人员配备尚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普遍存在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难认定等问题。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认定,有的直观、有的有隐形损害,不同的专业机构结论不一致。具有环资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且评估鉴定费用高昂,无法满足环境司法的需求。相关配套制度如专家咨询经费保障、专家库的维护等仍不完善。
        (二)环资案件执行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环资案件在执行内容方面除了金钱执行义务以外,还时常包括行为执行义务,如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的质量、恢复原状以及后期的管理等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执行队伍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涉及行为执行义务的履行,还需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三)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仍需加强
     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形成长效化的联动衔接机制,存在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部门联动不够及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有所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证据标准、事实认定、鉴定评估、案件定性等认识不一。如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方面,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磋商提供的鉴定意见,只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为诉讼提供的鉴定意见,必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规范。再如环境损害刑事案件方面,行政执法部门注重事实认定、入罪证据等,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影响量刑的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移送案件的证据不全或达不到刑事证据要求。
       四、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点加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力配合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净空、净土、净水”保卫战,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审理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协调好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
        坚持服务审判、因地制宜的原则,稳步有序地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积极探索解决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配足配强力量,加强环资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推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强化环境资源审判支撑体系建设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涉及面广,需要不断加强案件审判所需的支撑体系建设。重点是加快培育我县环保公益组织,充分发挥环保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建设,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方法、程序和管理,解决鉴定难、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切实解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费用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及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动衔接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共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四)大力营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良好氛围
       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常态化宣传机制,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动环境法治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教育引导公众关注环境问题,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通过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注重环资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的有机统一。落实司法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资源审判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努力营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