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
(2018年1月11日商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1日商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也可以委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县监察委员会委员任命后,也可以由县监察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商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