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17〕58号
关于提请任免卢颖等8名同志职务的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
卢 颖同志商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赵 耀同志商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陈 尧同志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红尉同志商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潘 洁同志商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戴承芳同志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胡文江同志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
刘玉生同志为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卢 颖同志为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赵 耀同志为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
陈 尧同志为商城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张红尉同志为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潘 洁同志为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请予审议。
院长 李 振
2017年12月6日